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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婚礼天价的故事

    信息发布者:申海会
    2018-12-27 11:41:53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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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很粗糙,岁月也不温柔,我们曾是两个淋透了雨的人,都没有伞,慌慌张张躲进了同一个屋檐。碰巧发现彼此有同样的目的地,于是有勇气并肩一起,散步淋雨。那一路多开心,因为舍不得再见,所以宁愿人间的风雨别停,天别晴。生活中,很多人希望有所得,以为拥有的东西越多就会越快乐,于是沿着追寻获得的路走下去,有一天却发觉,忧郁,无奈,困惑,伤心,无聊,一切不快乐,都是因为渴望拥有的东西太多,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已经执迷于某个事物上了;生活中,也有很多人知道,懂得快乐也是很重要的。


    婚礼当天新娘不肯下车,非要追加5万彩礼,为了面子,我妥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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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年31岁了,在我们农村,属于大龄青年的了,家境不太好,也没有什么文化,技术之类的,人也长得一般般吧,在这个男多女少的年代,所以自然不受女孩的欢迎。


    父母也为我的终身大事着急,还给我安排了好几次的相亲。但都是女孩嫌我没房没车,房是自建房,三层,两兄弟,和大哥同住,大哥已婚。



    终于在媒婆的介绍下,有个女孩愿意跟我,相处了一个多月,感觉还行吧,就决定把婚礼办了。彩礼方面,女方父母就说要十万的彩礼,十万对我家来说,还是有点压力的,但为了能把婚结了,我和爸妈商量好,十万就十万吧!于是婚期就定下来了!!


    但是婚礼当天,却让我骑虎难下,左右为难!!新娘的车都到了家门口,却迟迟不肯下车,我叫媒婆去问怎么回事?


    媒婆说,新娘要追加五万的彩礼,否则不肯下车。我真是火了,跑去问新娘,她说是岳母教她说的,要筹够十五万给弟弟买房交首付。我问怎么不早说,她就是不说话。亲戚朋友都到了,我不可能取消婚礼啊,那就成了大笑话了。


    无奈之下,只能再筹够五万做彩礼,才把婚礼进行完。娶到这样的老婆,摊上这样岳母,不知道是不是倒霉? 后来有人给我出主意,说婚后对老婆狠一点,让丈母娘家不再敢问你要钱。


    真的是无奈啊!!还有后半辈子,怎么过啊?怎么相处?求高见!!




    农村天价彩礼也有内在的心理动因,一方面表现为同乡间的攀比,为了“面子”,彩礼标准在邻里间比拼中水涨船高。另一方面表现为城乡间的攀比,农村深受消费文化的影响,不断向城市“看齐”,导致彩礼价格超越实际,成为农村家庭沉重的负担,多少年都缓不过劲。


    天价彩礼不仅是人口结构问题,更折射出淳朴民风的缺失。



    农民是农村精神文化的主体,从根上补齐精神文化“短板”要依靠农民,特别是青年一代。与父辈相比,他们多数受过教育,见过世面,拥有属于自己的婚姻观、致富观,内心对不合理的彩礼现象深恶痛绝。如果年轻人鼓起勇气,对天价彩礼说“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改变现有不合理的现象。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有没有一种交往,只为情谊,不为目的;有没有一种友谊,只为感情,不为利益;有没有一种缘分,只为相聚,不为别离;有没有一种感情,只为付出,不为索取;有没有一种牵挂,不为心疼,只为回忆;有没有一种爱恋,不为伤害,只为疼惜;有没有一种思念,不为痛苦,只为甜蜜;有没有一种拥有,不为依赖,只为珍惜;有没有一种寻找,不为烦恼,只为得到。一个情字,让我们见的过,而穿不过;一个爱字,让我们悟的出,而堪不破。学会做自己终生的知己,人生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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